【政策申報】成都2019蓉貝軟件人才評選結果出爐! 《關於促進軟體產業高品質發展的專項政策措施》帶你知!发表时间:2020-05-25 14:09 成都,是大陸首批、中西部唯一的“中國軟件名城”,軟件是成都市的支柱產業,是助推“成都製造”向“成都智造”演進的重要力量,對加快成都經濟社會數位化進程具有重要作用。 2018年,成都市軟件產業主營收入3959.7億元,其中,軟件業務收入超過3000億元,佔全中國總量的4.9%,佔西部地區的42.7%,全省的96%。 為更促進成都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以下簡稱軟體產業)高品質的發展並協助相關企業在蓉投資創業,特別制定軟體產業支持政策並實施“蓉貝”軟件人才百千萬引育計劃。 (2019年蓉貝軟件人才庫獲獎現場)
一、打造一流人才隊伍 (一)支援軟體人才創(置)業 實施“蓉貝”軟體人才“百千萬”引育計畫,建立“蓉貝”軟體人才庫,每年分別評聘“蓉貝”行業領軍者、“蓉貝”技術領銜人、“蓉貝”資深工程師約10名、100名、1000名,根據其對成都的貢獻程度給予支援,並簽訂協定。
對在軟體行業具有突出影響力且對成都市軟體產業具有重要推動作用,但暫未滿足“蓉貝”行業領軍者條件的,經區(市)縣遴選並推薦,按相關程式報請市政府審定後,可聘任為“蓉貝”後備行業領軍者,可參照“蓉貝”技術領銜人檔次給予支援,可在下一次優先聘任“蓉貝”行業領軍者。
對評聘的“蓉貝”行業領軍者,依據協定,可給予200萬元資金支持(分5年支付)或自評聘之年起每年參照其個人上一年度對成都的貢獻程度按100%的比例給予資金支持;評聘當年在“程式師之家”為其提供一套建築面積約200平方米的人才(商品)住房(5年內免租使用,5年後可按照有關政策辦理產權)並獎勵一輛價值約50萬元的小型汽車。
對評聘的“蓉貝”技術領銜人,依據協議,自評聘之年起每年參照其個人上一年度對成都的貢獻程度按75%的比例給予資金支持,並在評聘當年獎勵一輛價值約50萬元的小型汽車。對評聘的“蓉貝”資深工程師,依據協議,自評聘之年起每年參照其個人上一年度對成都的貢獻程度按50%的比例給予資金支援。
支援優秀軟體人才團隊創新創業,經遴選評定,可對其在新興技術領域的研發及產業化專案給予最高2000萬元項目資金資助。
(二)打造軟體人才基地 在規劃佈局範圍的產業功能區及園區、企業、實訓(實習)機構以及在蓉高校、職業(技工)院校開展“中國軟體名城人才基地”評估,打造一批新型軟體學院、軟體新工科基地、軟體實訓(實習)基地。
對在蓉高校、職業(技工)院校調整學科(專業)設置符合成都軟體產業發展需求的,給予最高2000萬元補貼;對在蓉高校、職業(技工)院校與在蓉規模以上軟體企業合作開展人才培養的,給予最高500萬元補貼;對在蓉高校、職業(技工)院校與在蓉規模以上軟體企業合作建設學生實訓(實習)基地的,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
對校、企、園等多方合作開展規模超過50人、培訓週期為半年(含)以上的人才定制培訓專案,可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補貼,全市每年不超過10個專案。
二、引育龍頭骨幹企業 (三)加強軟體企業招引 對符合規劃重點領域、在蓉落地註冊的軟體企業,其在註冊後2年內即實現對成都的貢獻程度超過500萬元、1000萬元的,可分別一次性給予最高100萬元、300萬元的獎勵。
(四)提升產業競爭實力 積極支援軟體企業爭取承擔國家重大專項(工程)專案,按照其實際獲得國家財政資助金總額15%的比例,在專案實施期限內,實施效果評估合格者,可按專案進度的50%、75%、100%分階段給予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資金支援;對獲列國家部委級軟體服務類示範專案的企業,且專案實施效果評估合格者,可按其項目投入10%的比例給予最高300萬元補助。
(五)培育“首版次”軟體 加大成都市“首版次”軟體產品認定力度,對經認定的成都市“首版次”軟體產品,按其研發支出、銷售合同執行金額10%的比例,對研製企業、應用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50萬元的資金補貼。
對非政府投資的基礎軟體、工業軟體等成都市“首版次”軟體產品應用示範專案(專案執行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且專案投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參照專案總投入15%的比例,可按專案進度的50%、75%、100%分階段給予總額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援。
對符合政府採購首購規定條件的成都市“首版次”軟體產品,政府資訊化專案可按規定採購;對符合訂購規定條件的成都市“首版次”軟體產品,可依法採取招標投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單一來源方式進行採購。
(六)支持加大研發投入 對首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軟體企業,按認定後研發投入新增部分5%的比例給予最高100萬元補助。對非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軟體企業,屬規模以上者,按其研發投入新增部分3%的比例給予最高100萬元補助;屬規模以下者,按其研發投入新增部分5%的比例給予最高50萬元補助。對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軟體企業,按其入庫後研發投入新增部分10%的比例給予最高20萬元補助。
(七)支援開展標準研製 對牽頭/主導制定並完成國際、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軟體企業,可分別一次性給予60萬元、40萬元、25萬元、10萬元補助;對牽頭開展國家、省市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的企業,可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0萬元補助。對通過資料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資訊技術服務標準(ITSS)等國家標準體系認證評估的單位,可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八)鼓勵企業上市融資/ 支援設立軟體產業投資基金 對在“新三板”市場掛牌的軟體企業,給予不超過50萬元獎勵,其中對首次掛牌進入創新層的軟體企業獎勵50萬元,對首次掛牌進入基礎層的軟體企業獎勵25萬元。
對在天府(四川)聯合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並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軟體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對擬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軟體企業,上市申請被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的,給予100萬元獎勵。對首發上市的軟體企業,按募集資金淨額的1%的比例給予不超過350萬元獎勵。對通過資本市場再融資的軟體上市公司,按融資額的5‰的比例給予不超過50萬元獎勵。對開展並購交易的軟體上市公司,按實際交易額的5‰的比例給予不超過50萬元獎勵。
三、創建知名軟體園區 (九)支援爭創示範基地 對新獲得“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軟體和資訊服務業)”等授牌的國家級軟體類基地(園區)運營主體,且基地軟體業務收入規模不低於50億元的,可按照其收入規模萬分之一的比例,一次性給予最高500萬元獎勵。
(十)鼓勵建設示範園區 對獲批創建市級“中國軟體名城示範區”的區(市)縣,在創建期內實現年度新增軟體業務收入超過100億元,且主要集聚區不超過3個、至少一個集聚區收入規模不低於50億元的,可按照其軟體產業主要集聚區軟體業務收入總規模萬分之一的比例,一次性給予相應運營單位最高500萬元獎勵;之後連續年度新增軟體業務收入過100億元者,可繼續獎勵。
(十一)保障產業用房用地 中心城區和產業功能區內的軟體企業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可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或增加原廠房層數,對新增的工業廠房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利用老舊廠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閒房屋用於發展軟體產業,在符合規劃及安全環保要求的前提下,改造方案經屬地政府批准並報產業部門備案,其土地權證上的用途和使用權人在過渡期政策內不作變更,不收取土地用途價差。在符合軟體產業規劃佈局的區(市)縣、產業功能區內,可利用工業用地投建適合承載軟體產業的標準廠房,優先保障重點軟體產業專案生產用地。
四、提供更優服務保障 (十二)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加強落實“非禁即入”,破除市場准入的各種不合理門檻和限制。 推進公平競爭審查,保障企業公平參與競爭,進一步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督促各建設單位及時在規定管道發佈政務、醫療、教育、住建、能源、通信等重點領域資訊化專案招投標資訊,擴大資訊覆蓋面。
(十三)推行便利政務服務 進一步完善企業訴求處理機制,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困難;提升企業註冊登記、註銷工作便利度,禁止設置障礙限制行為;禁止各種刁難、限制企業發展的行為,對違反規定的追責問責。
(十四)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鼓勵軟體企業進行著作權登記,加強軟體著作權登記指導,提高軟體登記效率。推進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民營企業使用正版軟體工作,將優質“成都造”軟體產品納入全市軟體正版化目錄。加大軟體著作權、專有權、商標權的保護力度,嚴厲打擊各類軟體侵權盜版行為。
(十五)全面落實稅收優惠 充分利用稅務企業號、納稅人學校等途徑開展稅收政策宣傳,支持和説明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享受西部大開發、高新技術企業、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等稅收優惠政策。優化稅收優惠享受程式,依法依規減少涉稅資料報送,按照“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做好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辦理。打造“一新一易”企業服務品牌,説明重點龍頭軟體企業完善內控制度建設、防範稅收風險、促進自我遵從。
(十六)打造公共技術平台 鼓勵本市企業(以下簡稱客戶)購買經過認定的平台化服務化軟體企業(以下簡稱服務商)提供的軟體服務(含中介軟體平台等),可按服務商提供給客戶的服務合同第1年度實際執行總金額45%的比例,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補貼;對績效評估優秀的服務商,可按第2年度實際執行總金額30%的比例、第3年度實際執行總金額15%的比例,分別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補貼。
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在“成都創新創業服務平台”上購買的科技創新服務產品,可給予年度不超過10萬元“科技創新券”補貼。
(十七)支持舉辦展會大賽 支援國際國內知名展覽機構、國際性組織、國家級行業協會(商會)等在蓉舉辦軟體行業國際性/國家級會議、展覽、大賽等活動,通過績效評估,按照活動規模分別給予總額不超過80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的資金補貼。重大境內外軟體行業會展活動的補貼,根據活動重要性予以支援。
五、附則 (十八)有效期限。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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