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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申報】四川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開始實施!

发表时间:2021-10-25 16:34

四川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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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進一步規範四川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工作,培育優秀中小企業隊伍,近日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制定了《四川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決策部署,加快實施中小企業“育苗壯幹”梯度培育計畫,進一步規範四川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引導中小企業突破核心技術、填補國際國內空白、增強國際競爭力,助力產業鏈固鏈、補鏈、強鏈,全面提升發展品質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國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國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管理。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但與大型企業(集團)存在直接、間接控股或管理關係,或為大型企業(集團)成員的企業除外。

本辦法所稱四川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以下簡稱“專精特新”企業)是指主營業務和發展重點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相關要求,技術創新和融資能力強,市場佔有率高、掌握關鍵核心技術、發展速度、效益和品質好,處於產業鏈供應鏈重要環節,走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道路的中小企業。


第三條   四川省“專精特新”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由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按照公平、公正、公開、自願的原則組織實施,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企業認定滿3年的組織覆核一次。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四條   企業基本條件


(一)在四川省轄區內登記註冊並已經營3年及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獨立的財務核算制度,企業經營狀況良好,創新能力強、市場競爭優勢突出的中小企業。重點培育“5+1”現代工業體系、“4+6”現代服務業體系、“10+3”現代農業體系以及特色優勢產業等四川省委、省政府確立的重要領域中的中小企業。優先培育主導產品屬於《工業“四基”發展目錄》所列重點領域或製造強國戰略十大重點產業領域,或屬於關鍵領域“補短板”、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填補國內空白(國際空白),或與重點行業龍頭企業協同創新、產能共用、供應鏈互通的中小企業。

(二)成都平原經濟區的企業上年末年度營業收入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川南、川東北和攀西經濟區的企業上年末年度營業收入1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川西北生態示範區的企業上年末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或貧困地區企業可適當放寬條件。

(三)企業近兩年的營業收入保持正增長,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於80%

(四)企業近兩年的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達到1.5%以上,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節能、環保和安全生產等符合國家和四川省相關規定,銀行信用、納稅信用和社會信用良好,依法規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穩定、品質、環境污染事故。


第五條   認定基本標準


(一)專業化指標。企業專注於產業鏈中某個領域或環節,主導產品(服務)為大企業、大項目的關鍵零部件、元器件、新材料或重要配套產品(服務)。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到3年及以上,主導產品(服務)銷售收入占營業收入的60%以上。成都平原經濟區的企業擁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員工數或擁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員工數應占企業員工總數的35%以上,其他地區企業應在20%以上。

(二)精細化指標。企業管理規範、信譽良好、社會責任感強。企業建立精細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取得相關品質管制體系認證;開展精細化生產、精細化管理、精細化服務,管理效益突出、降本增效顯著,產品品牌和服務美譽度高、性價比好、品質精良,在細分市場具有一定的比較優勢。

(三)特色化指標。企業具有行業或區域的獨特性。擁有地域特色的產品或服務,且能利用特有的資源進行研發生產;掌握獨有、可持續的工藝、技術或配方,生產具有地方或企業特色的產品,具備區別於其他同類產品的獨立屬性;企業擁有“中華老字型大小”、非物質文化遺產、地理標誌商標或被認定為省級及以上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產品等自主品牌。

(四)新穎化指標。企業具備完成技術創新任務所必備的技術開發儀器設備條件或環境(設立技術研究院、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工程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具有持續創新能力,並取得比較明顯的成效。擁有與主要產品相關的有效發明專利(含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2項及以上,或與主要產品相關的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體著作權5項及以上,或授權植物新品種權3件及以上;或主持(參與)制(修)訂相關業務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


第三章認定程式


第六條   本著企業自願申報原則,按當年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的申報通知要求,申請企業如實填寫申報材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申請企業向企業所在市(州)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認定申請書、會計報表、證明資料等相關材料(具體要求見當年申報通知)。


第八條   各市(州)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申報書所列初核指標進行初審核實,並提出推薦意見,報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九條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委託協力廠商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評審。


第十條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評審結果、專家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可根據工作情況組織或委託市(州)進行必要的現場考察,提出核實意見,形成擬定名單,並在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按照程式對符合條件的確認其為“四川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正式發佈企業名單並授牌。


第四章扶持與管理


第十二條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認定的四川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納入四川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庫,予以追蹤管理。在融資服務、技術服務、診斷服務、創新驅動、轉型升級、專題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援。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對獲得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的企業,支持其積極申報和承擔國家相關專項和省級相關項目。


第十三條   四川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當年,企業須按照申報條件申請覆核。有效期滿未申請覆核或經覆核未達標的企業,取消其“四川省專精特新企業”資格。


第十四條   各市(州)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專精特新”企業培育庫,按照要求主動服務,做好“專精特新”企業的“育苗壯幹”梯度培育工作。


第十五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參評“專精特新”企業;已確認為“專精特新”企業的,一經查實,予以撤銷。

(一)在申請遴選過程中提供虛假資訊

(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嚴重品質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有其他違法違規、失信行為且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第十六條   已認定的省級“專精特新”等重點中小企業,在有效期內的,按四川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