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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申報】關於進一步促進蓉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蓉台54條)鼓勵台青赴蓉創業!

发表时间:2021-12-02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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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促進蓉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蓉台54條)鼓勵台青赴蓉創業!


鼓勵台資企業赴蓉投資發展、加強蓉台經貿交流合作,並促進蓉台文化交流和人員往來,推動台灣人在蓉工作生活層面皆與成都居民享有同等待遇,20197月,成都市發布實施《成都市關於進一步促進蓉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簡稱“蓉台54條”。


一、加快落實台資企業與大陸企業享受同等待遇,促進蓉台經濟交流合作


(一)支持台資企業參與成都“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成都片區、“蓉歐+”戰略、美麗宜居公園城市等建設,同等適用相關支持政策。

(二)支持台資企業重點圍繞成都市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參與產業功能區建設。鼓勵台灣知名大學、科研機構和跨境企業在蓉設立研究中心、實驗室、技術轉移中心等,同等享受土地、稅收、獎勵、補貼等相關支持政策。

(三)納入成都市重大產業、重大建設計劃的台資項目,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和重點服務。其他投資項目,享受與本地企業同等政策支持。

(四)鼓勵台資企業轉型升級與自主創新。對符合條件的在蓉台資企業轉型升級、技術改造類項目,提供與本地企業同等的資金和政策支持。

(五)加強台資企業生產要素保障。對符合條件的在蓉台資企業在土地和水、電、氣等方面給予與本地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

(六)支持台資企業在成都以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能源、交通、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

(七)支持台灣地區貨物經航空、中歐班列、江海聯運及“廈蓉歐”等運輸進出口,在蓉台資企業享受與本地企業同等支持政策。

(八)支持台資企業向涉台園區(基地)集中集聚發展。由成都市級部門統籌制定相關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

(九)加強對台資企業稅收政策宣傳和納稅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依法享受各類稅收優惠政策。台資企業從大陸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於非禁止外商投資項目和領域,符合條件的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台資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十)台資企業赴蓉投資或擴大投資與本地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各產業功能區及園區屬於鼓勵類的工業項目,採取出讓方式供地的,可按不低於年均工業用地出讓指導價標準的70%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採取租賃方式供地的,可按不低於年均工業用地出讓指導價標準的50%確定土地年租金起始價。

(十一)台資企業和台商在蓉從事農業生產活動,同等適用國家和省、市農業項目用地政策。對符合產業導向、技術含量高、產業帶動性強的龍頭型、出口型、技術先進型及總投資較大的農業企業,其用地指標由市、(區)縣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

(十二)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和台商同等享受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台資農業新型經營主體購買政策性農業保險,同等享受財政保費補貼。對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台資企業和台商,購置補貼範圍內的先進農業機械,按規定給予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對列入市重點項目庫的台資農業項目的場內配套基礎設施優先支持。鼓勵引進台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和開展品牌創建,並按相關政策予以支持。

(十三)鼓勵台資企業和台商參與成都市鄉村振興戰略,在特色小鎮、川西林盤、休閒農業、鄉村旅遊、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利用等方面的鄉村生態宜居建設項目,同等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十四)對台資企業和台商放開農業社會化服務領域市場准入,減少前置審批和資質認定項目。支持創辦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研發中心、農技培訓學校、農業生產服務公司,鼓勵本地台資優質涉農企業入股村鎮銀行、農業融資擔保公司、現代農業發展投資公司等農業社會化服務機構,依法享有與大陸企業同等權利和各項優惠政策。

(十五)支持台商按照相關規定申辦設立農業個體工商戶,從事種養殖業、農產品倉儲業和農業科技中介服務等,與本地居民同等享受各項優惠政策。

(十六)支持台資企業以多種方式在成都參與林業工程建設或生態經濟開發建設。

(十七)積極幫助台資企業融資,推動相關金融機構給予台資項目融資支持。

(十八)鼓勵台資企業和台商赴蓉參與新能源產業、節能環保產業、新能源汽車產業、綠色金融產業、森林康養產業等綠色經濟發展,同等享受各項優惠政策。對在蓉設立企業總部並達到成都市總部企業標準的綠色經濟企業,給予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相關獎勵和政策支持。

(十九)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和台商赴蓉合資、合作設立醫院及其他醫療機構。

(二十)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公平參與成都市各級政府採購的招投標。

(二十一)支持台灣徵信機構與在蓉徵信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優先給予業務對接、商議渠道、資質認定和合作目錄。

(二十二)支持註冊地和稅收解繳地在成都的台資企業掛牌上市,或通過兼併重組上市,按規定享受成都市企業掛牌上市補貼。

(二十三)支持台灣地區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按規定申請在蓉設立銀行、保險、證券、基金和期貨公司等機構。支持台資金融機構、商戶等與成都市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合作,為台商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

(二十四)入駐成都市涉台園區(基地)的新設台資企業可按大陸企業申請註冊條件,使用台灣居民居住證或台胞證作為身份證明,註冊資本以人民幣表示,可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日元等幣種註冊,可按規定自主選擇經營範圍。

(二十五)嚴格依法保護台資企業和台商知識產權。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處力度。


二、逐步為台灣人在蓉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成都居民同等待遇,擴大蓉台人文交流合作。


(二十六)支持蓉台兩地在文化創意、會展、演藝娛樂、舞台、音樂、書畫藝術、文博、出版、數字內容和動漫等領域的交流合作。支持台灣人參與成都建設世界文化名城,打造蓉台影視、動漫、文創產業合作基地。

(二十七)支持台灣人在蓉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支持台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天府文化保護傳承工程、天府文化創新發展行動。

(二十八)支持台灣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成都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不受數量限制。

(二十九)支持成都市各級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有線電視網和電影發行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進台灣地區生產的電影、電視劇,不作數量限制。

(三十)支持蓉台兩地合拍電影、電視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放寬蓉台合拍電影、電視劇在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的限制,縮短蓉台電視劇合拍立項階段故事梗概的審批時限。

(三十一)支持蓉台兩地教育文化科研機構開展文化、歷史、民族、宗教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支持市屬高校或科研院所任職的台灣人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申請科研項目。支持台資企業、台灣高校、台商與市屬高校、科研機構、企業開展學術研究、學術論壇、學生交流、學校互訪等方面的交流,參與成都公共研發服務平台建設。支持台灣學生參加在蓉舉辦的夏令營、研習營、實習營等學習交流活動。

(三十二)支持在蓉居住、工作的台商子女按政策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參加中考的應屆台商子女可按規定享受加5分待遇,並按當年的招生政策錄取就讀高中階段學校。

(三十三)支持台灣人在成都市參加已列入《向台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三十四)鼓勵符合條件的台灣教師、醫師到成都高校、醫院(含民營、台資等醫療機構)任職,其在台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技術成果可納入工作評價體系。

(三十五)支持台灣人申報國家、省市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藝術等方面的基金項目。協助台灣地區從事蓉台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

(三十六)在蓉高校就讀所學專業符合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的台灣學生,在提供學歷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屬醫院實習一年並取得試用期考核證明,可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參加大陸醫師資格考試。

(三十七)支持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台灣人可到擬執業的機構所在縣(市、區)衛健局(行政審批局)辦理執業註冊手續。

(三十八)已取得台灣地區合法行醫資格的台灣醫師,可按照相關規定在蓉申請執業註冊。

(三十九)支持在台灣已獲取證券、期貨、基金相應資格的台灣人,通過大陸相關法律法規考試後在蓉執業。

(四十)為在蓉市屬高校就讀的台灣學生提供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對畢業學年內參加創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的台灣畢業生,按規定給予創業培訓補貼。

(四十一)鼓勵台灣青年赴蓉就業創業。在成都新投資的台灣小微企業,新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規定享受不超過一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四十二)對於成都涉台青創基地及涉台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可給予租金補貼支持。取得國台辦授予的“海峽兩岸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市級和當地政府可分別給予創新創業服務機構運營補助獎勵。

(四十三)鼓勵支持在成都創新創業的台灣高層次人才申報國家、省“千人計劃”、“蓉漂計劃”等重大人才工程。按規定同等享受相應的生活補貼、安居保障、醫療保障、子女入學等優惠政策。

(四十四)對在成都榮獲中國專利(外觀設計)金獎、優秀獎,四川省專利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所在地政府可給予第一專利權利人獎勵。

(四十五)《台灣居民居住證》和《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是台胞身份認證的有效證件。應對相關服務管理系統進行完善升級,便利台灣人在蓉辦理金融、出行、就醫、入住等事宜。取得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人,可申領、使用地鐵公交卡和老年證,享受與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十六)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人,按照相關規定在蓉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購買商品住房,住房公積金使用、貸款申請、首付比例、辦理時限等享受成都市居民同等待遇。

(四十七)在蓉工作的台商按照規定參加“五險一金”,享受與當地居民同等勞動保障待遇。在蓉台灣人繳交的住房公積金、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在大陸離職離境時經個人申請可以依據相關規定一次性支取或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繼續參保繳費。

(四十八)在蓉居住台商子女可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台灣人在蓉就業後,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在蓉工作並繳交相應年份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後,因取得台灣地區戶籍而放棄大陸戶籍的成都籍人士,回成都再就業或定居時,可保留原有參保關係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並按國家和省規定辦理大陸其他地區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四十九)在蓉台灣人與本地居民享有同等醫療服務待遇,各級醫療機構可為台灣人回台報銷健保費用提供符合要求的醫療文書。其子女享有與本地居民同等的預防接種服務。

(五十)支持在成都工作的台灣人參與成都市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青年五四獎章、技術能手、優秀教師、傑出企業家、慈善獎等榮譽稱號的評選。協助在蓉台灣人參評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評獎項目。

(五十一)在蓉長期生活的台灣人可以依照規定程序旁聽、列席市、區(市)縣兩級政協會議。

(五十二)為赴蓉台灣人提供緊急救助服務,對生活無著落的流浪台灣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聯繫其台灣的親屬或接收機構,協助返回台灣。在此期間,民政部門受成都市政府台辦委託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臨時性生活救助。


三、其他事項


(五十三)完善台資企業和台商投資權益保障機制,為在蓉台商提供優質服務和諮詢。成都市政府台商投訴中心和各區(市)縣政府的台灣人服務投訴機構實行24小時“馬上辦”制度。

(五十四)本意見未盡事項,按照省台辦、省發展改革委等文件執行,市級相關部門要主動與省級對應部門加強對接,切實抓好落實。